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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要真理                 第 三 課

題目: 因信稱義(Justification by Faith)
經文: 創15:1-6; 17:1-7; 申6: 25; 加4:23-26; 28; 3:16; 
      羅 3:20-21; 25; 4: 3; 19-22; 
提要:
※ "稱義"的定義:
   如果人遵行神的律法,這就是人在神面前"稱義"了.所以這是ㄧ個法律的名詞,
   今天人在神法律的面前是不義的,因為我們都夠不上神律法的標準.
		
※ 亞伯拉罕"稱義"的榜樣:
  - 第ㄧ次的經歷: (創 15:1-6)
    這是發生在他八十五歲左右,是關乎ㄧ位"應許之子", 亞伯拉罕信神必能作成
    祂所應許的,因此神就稱他為義. 但是後來所生的以實馬利就不是"應許之子",
    所以並沒有算他為義.
		
  - 第二次的經歷: (創 17:1-7)
    到了九十九歲的時候,神再向他提到"應許之子"的事,亞伯拉罕滿心信神必能作成
    祂所應許的,因此神就稱他為義.以上兩次的見証都是有關"應許之子", 按保羅在
    加拉太書的啟示,  這是指著耶穌基督說的.

※ 舊約的預表: (出 12:1-14 ; 利 16:12-15)
  - 逾越節: (Pass-over) 那隻逾越節的羊羔
  - 贖罪日: (Day of Atonement) 大祭司把羊羔的血灑在施恩座上面

※ 新約的實體:  神的方法是白白稱義的恩典之法 (羅 3: 22-26)
  - 神設立耶穌作"挽回祭",  原文是"施恩座", 這就是以贖罪日為背景的
    Atonement 也可譯為  propiciation, 就是 Cover up ﹝遮蓋﹞的意思

  - 救恩第ㄧ定律:  稱義之律 這裡要看見這完全是神的恩典與憐憫;人沒有功勞!
            耶穌的血     十    人的信  ---->   神稱信的人為義
     (Mercy seat/Atonement)                    ﹝神算人為義﹞

※ 稱義的結果: (四個在基督裡賜給我們的禮物)
  - 與神和好 (羅 5:1; 10-11)(Reconciliation): 與神恢復正常的關係

  - 得到永生 (羅 5:18; 21; 約 1:12)(Life Eternal): 有神完美的生命在我們裡面

  - 成為後嗣 (羅 4:13-14; 16)(Heir): 因為是兒女,就有份於神豐富的產業

  - 聖靈內住 (羅 5:5 ; 弗 1:13-14)(Holy Spirit): 神的靈住在人裡面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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